关于新《消防法》颁布实施后
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新《消防法》以及与之配套相关规定,对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做出的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一、消防行政许可项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消防行政许可的受理范围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受理范围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1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除本条第(1)、(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受理范围
所有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申请消防行政许可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以上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限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理时限
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时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五、对消防行政许可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有关说明
对消防行政许可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时所需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
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