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监督抽查通告[2009]第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全国各地火灾教训,切实做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大队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四季度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抽查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及小旅馆、小商店、小作坊、小餐厅、小酒吧、小歌厅等“六小”场所及私房出租户; 2、“三合一”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二、抽查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及小旅馆、小商店、小作坊、小餐厅、小酒吧、小歌厅等“六小”场所及私房出租户:检查各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各单位或场所遵守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2、“三合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发现的 “三合一”场所,应予以立即搬离; (2)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3)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4)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5)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6)非法经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场所),应当予以取缔或限期搬迁; (7)非法经营、使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场所; (8)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9)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10)其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各符合抽查范围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自查整改,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四、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我队将于10月20日至12月30日依法对抽查范围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社会各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可向我队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85222334